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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局长要求国税部门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纳税人

日期:2008-06-27 来源:湖北国税网 【选择字号:

刘勇局长高度重视一个体户来信

要求国税部门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纳税人

  6月7日,省国税局局长刘勇收到了一封来自麻城市宋埠镇个体户的信。在信中,这位个体户首先肯定了主管国税机关优化纳税服务,在税收宣传月期间集中开展税法宣传的做法。通过宣传,使他们懂得了申报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丰富了税收知识,提高了税法遵从意识。同时,来信也认为,国税机关对个体户实行核定方式征收税款,剥弱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权利,希望国税机关给广大个体户以信任,让他们申报纳税。

  这件事源于今年4月,在税法宣传月活动期间,该个体户收到了主管国税机关——麻城市国税局宋埠分局印发的《致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纳税人的一封公开信》。公开信提醒目前尚不够起征点的个体户,也要进行纳税申报,并关注自己每月的经营情况,一旦月经营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就要主动申报和缴纳税款。该个体户学习这封公开信后,深受启发,同时,对税收征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思考,便写下了这封信。

  收到来信后,刘勇局长十分重视,要求将纳税人来信在省局网上公布,并展开讨论。在6月下旬到襄樊、随州、孝感调研过程中,刘局长把如何科学合理地加强个体税收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作为重点内容,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调研过程中,刘局长一再强调,纳税人的需求,就是我们工作的着眼点。目前,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下,从纳税人需求出发,以纳税人为本,为纳税人服务,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是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刘局长指出,纳税人的权益要得到尊重和保护。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实施,极大地约束和规范了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了尊重和保护,这是《税收征管法》广泛宣传与贯彻实施的结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促进公正执法、依法治税、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重视纳税人的来信来访,妥善处理相关需求,为全系统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益作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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