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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杂志社第二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大赛启事

日期:2008-04-26 【选择字号:
  为了配合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我国税收公益广告创作水平,广泛宣传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与中国税务杂志社决定在2008年4月1日至8月31日,联合举办“第二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大赛”。参赛作品要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要内容,充分展示税收工作成就,立足于提高全社会的税收法律意识,为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服务。
  大赛面向全社会征集作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单位和税务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积极踊跃参加。
  一、作品要求
  本次公益广告的作品征集分为电视公益广告和平面媒体公益广告两类:
  电视公益广告作品:时长要求在15至45秒之间,磁带规格是DVCPRO或者BETACAM-SP两种。
  平面公益广告:尺寸要求为大16开或203×280mm打印件,附送电子文件,文件应考虑并能符合作品需放大制作成平面路牌广告的要求。
  报送的公益广告作品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不应有地方性口号、地方网址、名称等。
  二、奖项设置
  电视公益广告和平面媒体公益广告奖项各设:
  一等奖    1名  奖金    10000元
  二等奖    3名  奖金    5000元
  三等奖    5名  奖金    3000元
  优秀奖    10名  奖金   1000元
  三、参赛方式
  参赛作品请寄:
  地    址: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办公楼122室
  邮    编: 100053
  联系电话: 010-63584611    010-63410122    63410135
  传    真: 010-63584611    63572984
  电子文件E-mail:chenwenxuan00117@vip.sohu.com
  联 系 人: 于重洋  王 草
  详细情况请登录:
  国家税务总局网:www.chinatax.gov.cn
  中 国 税 务 网:http://www.ctax.org.cn
  四、相关法律问题
  (一)参赛作品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认的道德规范。
  (二)参赛者对自己的参赛作品负责:参赛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涉及的使用其它音乐或素材等资料应注明出处和来源,相应的版权问题,由参赛者负责;提交作品的团体或个人必须拥有参赛作品及其所有素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剽窃、抄袭他人作品,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立即取消参赛资格、获奖资格,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由提交作品的团体或个人自行承担。
  (三)所有入围及获奖作品,其使用权和版权归主办方和原作者共同所有。
  (四) 对于所有参赛作品,参赛者同意主办方以任何形式进行公益展示和传播,不另付酬。
  (五)作者一经提交作品参赛即代表完全接受大赛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 国 税 务 杂 志 社
                              二〇〇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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