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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忠副局长就新企业所得税法答记者问

日期:2008-04-15 【选择字号:
 

孙振忠副局长就新企业所得税法答记者问

 

      

按:2007316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同年1128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为了贯彻落实好新税法,省国税局副局长孙振忠同志就新税法的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的意义

2007316,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决定从200811起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营造各类企业公平争竞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会产生深远影响。主要有以下五点:一是有利于形成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二是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三是有利于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四是有利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五是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促进湖北中部崛起、促进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具体有三:一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三足鼎立”的局面已初步形成。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一个统一、规范、透明的税收制度平台,有利于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税收负担的市场体系的形成,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二是新税法充分借鉴世界各国近年来税制改革的经验,通过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制度,在纳税人、源泉扣缴、纳税调整等方面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保证企业所得税制度更具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一方面,将使原来复杂的企业所得税制大大简化,有利于促进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和遵从税法的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促进征管效率的提高。三是从区域发展优势来看,我省地处中部,经济发展在全国处于中间位次,发展是当务之急。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有利于推动中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差距,这为我省进一步加快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

二、新税法的主要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遵循公平税负、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调控作用、参照国际惯例、理顺分配关系、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理。

(一)税率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也是税收课征的力度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程度的直观体现。我国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名义税率都是33%,但外资企业存在大量区域性的低税率,内资企业也有许多照顾性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综合考虑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和税率结构优化,参考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税率水平等因素,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低至25%。简化了税率结构,使税制更加透明和规范。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我国继续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保持我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

(二)税前扣除

企业的成本费用如何扣除,直接关系所得税税基的宽窄,影响企业实际税负的高低。原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总体上是内资企业偏紧、外资企业偏松,造成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较大。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作出统一的扣除规定,内外资企业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和办法,使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使所得税税基与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接近,更好地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新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实现了两个转变:政策体系上将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将以直接税额式减免转变为直接税额式减免和间接税基式减免相结合。实施条例对税法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条件和认定标准进行了初步明确,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对促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又有了新的办法: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解决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三个重要问题:一是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原来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解决了原来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不足等问题;二是采纳了科技部、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的意见,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原则化处理,原则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其他条件。具体的指标将放在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认定办法中,以便今后根据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第三,界定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定义,将其定义为是企业拥有的、并对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采用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之一,也突出了技术创新导向。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以进一步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新税法借鉴国际做法,总结原税法对微利企业给予的税收扶持和完善管理的经验,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低税率,以支持其发展,确立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指标,使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得以落到实处。

(五)支持三资企业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税法实施后对享受税收优惠未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过渡性照顾,对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三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三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六)继续支持农业企业的发展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事业的重大问题,新税法将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出台农业项目优惠,继续支持农业企业的发展,实施条例对农作物、林木的选育、种植、采集和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及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等项目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花卉、茶以及饮料、香料作物的种植和海水、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做好服务工作,认真执行新法

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颁行,将对我省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抓好税法宣传工作,确保新税法的贯彻落实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做好新税法的宣传工作、执行税法、服务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责无旁待,关于宣传服务,我们确定要从六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走出去,上门辅导。利用参加企业财务会议和辅导企业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机会,做好上门辅导,让企业熟悉新税法;

二是请进来,办班辅导。采用举办培训班和税企座谈会的方式,与企业财会、办税人员共同学习交流辅导,举办培训班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是免费印发宣传资料。省局拨出专款印发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给企业和基层国税机关,鼓励企业办税人员和基层国税干部学习新税法。

四是运用报刊媒体,宣讲新税法。在面对面辅导学习的基础上,我们还要运用报刊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新税法,具体的:一是通过电视采访向广大观众宣传新税法;二是在湖北日报刊登整版新税法学习辅导材料,宣讲新税法。

五是举办知识竞赛,促进学习新税法。为了深入推动企业和国税机关学习新税法,我们准备组织一次以学习新税法为主要内容的知识竞赛,以赛促学,掀起一个学习新税法的新高潮。

六是随时接受咨询,无偿服务。为了及时解决新税法执行中的出现的新问题,省局和各市州县国税局所得税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热线电话、在局域网和广域网上开设咨询栏目,随时向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的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以确保新税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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