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支付制,是改变现行的税务经费层层拨付程序,由集中支付机构(现为各级财务核算中心)在指定银行开设单一账户,所有预算单位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单一账户支付给收款人的制度。多年以来,税务机关经费支出一直采取由上级机关计财部门划拨给各项预算单位的方式,再由各预算单位逐项支付的办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分散支付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为此,借鉴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国库单一帐户或国家集中收付制度,在湖北省国税局的统一部署下,襄樊市国税局从2003年8月开始实行以集中各预算单位帐户为单一帐户、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财务集中核算为主要内容的税务经费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完善税务经费体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实行税务经费集中支付制,将从根本上解决税务经费多环节拨付、多户头存放的弊端,有利于税务经费统一调度,降低财政资金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强化预算执行,推进预算改革步伐;有利于防止挤占、挪用和截留税务经费;有利于健全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一、建立税务经费集中支付制的必要性
建立税务经费集中支付制既是上级工作要求,同时是历史必然。
(一)实行税务经费集中支付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筑公共财政框架的客观要求。一是政府职能转变带来财政职能相应转变,税务经费管理部门职能应适应这种转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对经济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由微观管理转为宏观管理,这种转变要求财政职能也要相应转变,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将经济建设型财政转变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公共财政、确保政府能够向国民提供必要的、良好的社会公共服务。现代公共财政理论坚持所有财政收支活动必须符合公平和效益两大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实行的财政会计集中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就是这种职能的体现,实行税务经费集中支付制就是实现税务经费资金收支出上公平、公正和效益。二是税务经费管理部门职能转变需要加强和完善财务监督。过去在税务经费管理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上,重分配职能、轻监督职能,要求改善和加强监督职能,尤其是要加强对事前、事中的监督。实行税务经费集中支付制,正是克服了过去无法进行事前监督的弊端,将财务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从而使财务职能作用发挥得全面有效。三是集中支付制更能发挥效率。虽然税务部门配置与市场配置在内容、手段等方面有着根本的不同,但并不意味着税务部门配置可以不追求效率。税务部门也要制定各种制度,规范财务秩序,创造公平公正的环境,推进税务经费的使用更有效果。集中支付制的设计正是出于提高税务经费使用效率这样一个目的。它通过制度规定,变资金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使税务部门支出行为更为透明、更规范,更有利于监督管理,从而规范了税务部门行为,保证经费使用得科学合理,提高了税务经费使用效益。
(二)实行税务经费集中支付制是预算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在内的一系列经费管理活动。实施预算管理改革也必须实行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再到预算监督全方位改革,三个方面互相联系、相辅相成、三位一体。如果预算编制进行改革,但在预算执行,特别是在税务经费的支付手段上,仍延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分散支付制度,势必形成税务经费分散、运行效率不高,监督乏力,难以调控的被动局面,它不仅影响税务经费职能作用的发挥,影响着税务经费效益的提高,也给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了可乘之机。因此,要完善预算管理改革,除按照零基预算方法、综合财政预算原则、部门预算方式早编细编预算外,还必须实施预算执行改革,实施税务经费集中支付制。
(三)实施税务经费财政集中支付制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