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行业分小类进行信息采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便于以后及时、完整采集纳税人行业小类信息,实现税务登记纸质有关资料的传递与V2.0电子信息传递同步,省局拟对税务登记工作流模板中有关节点顺序进行调整,具体为:将“纳税人信息补录”节点调整至“税种登记”节点之前。各地对此调整有何建议请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局。
上报途径:http://84.16.16.33/zgc/工作反馈。
省局征管处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