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号和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在全省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建立税务代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中心的设置
各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都要成立税务代理管理中心,与征管科合署办公,负责税务代理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主任暂由征管科长兼任,并配专职工作人员1-3人。机构由各地按程序报省局批准后设置。
二、管理中心的性质
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代理管理中心,是国税机关内部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性机构。在地市州、林区、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的直接领导下工作,行使本地本系统税务代理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中心不得参与税务代理业务。
三、管理中心的职责
税务代理管理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涉及代理国税业务的税务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确保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其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税务代理工作的政策、规定、意见。
2、负责起草有关税务代理工作的制度、办法。
3、负责承办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或撤消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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