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各县市和城区国税局应当按规定设置办税服务厅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受理税务登记(减免申请及有关优惠政策申请);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进项发票认证、票表稽核);发布欠税公告;资格认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负责发票发售、缴销;开展税法宣传;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和办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实施“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加强窗口(岗位)内部业务衔接和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
第二章 窗口与岗位
第六条 按照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及岗位责任要求,办税服务厅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并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合理确定各类窗口的数量。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办税服务厅可在县(市)所属的农村分局设置综合办税窗口,并作为本厅业务的延伸。
第七条 申报纳税窗口实行一窗一人一机模式,所有申报、征收事宜在一个窗口办理。主要职能有:
(一)负责受理各税种、基金(费)的纳税申报,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完整性、逻辑性审核和票表比对审核;
(二)负责录入纳税申报数据、填开完税凭证;
(三)负责征收滞纳金、罚款、预缴税款、收取各类保证金;
(四)负责受理免抵退税申报、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和录入出口专用发票信息数据;
(五)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采集工作;
(六)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及其它扣税凭证信息审核、采集工作;
(七)负责对逾期申报、发票违章等行为的简易处罚;
(八)负责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及传递到相关部门。
第八条 发票管理窗口主要职能有:
(一)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验旧、交旧售新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收据、销货清单等的发售工作;
(三)负责发票缴销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纳税人发票违章行为的移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