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双方办税成本,促进国、地税信息共享。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经省国、地税务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现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组织领导。
省国、地税务局成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地税务局分管征管的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地税务局征管处处长担任,主要负责全省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市、州国地税务局要相应成立专班,加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各项工作。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就是国税和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只核发一份盖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在一家办证两家均认可。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验、换证。不包括只交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政单位的登记。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受理发证原则
原则上按纳税人缴纳流转税来确定受理发证税务机关。即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统一由国税局受理税务登记,发放登记证件;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统一由地税局受理税务登记,发放登记证件,包括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验证换证。
四、联合办证的信息传递程序。
由国税局或地税局受理申请后,按规定核发登记证件,并将税务登记的信息传递给对方,对方税务机关按规定调查核实,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纳入税收征管。
有条件的国(地)税局应充分利用现有计算机网络,实现国、地税务局税务登记信息联网和共享,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时,对纳税人实行监控管理。
五、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