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备案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的通知精神,现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连同出资人股东会议决议、合并协议书、经工商部门批准完毕相关手续(复印件),报当地税务机关逐级审核备案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二、合并、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 务所执业证,并由税务师事务所将核发的新的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复印件交当地税务机关存档;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通告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税务机关。
三、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通告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税务机关、工商部门。
特此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