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软件开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湖北国税信息中心
为了提高我省国税系统金税工程、CTAIS等主体软件的应用效果,推动数字化基层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各单位的软件开发行为,避免重复开发、资源浪费,保证软件开发的水平与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应于全省国税范围内各项软件开发管理工作。
(二)本办法的宗旨为,通过科学管理和激励机制、调动各级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国税系统信息化进程,达到既提高实际工作效率,又锻炼技术队伍的双重目的。
(三)本办法将根据税收信息化工作的进程和软件技术的发展不断修改和完善。
二、软件开发原则
(一)业务原则
1、对总局开发的业务系统,按照总局要求,通过总局的版本升级和补丁程序进行业务功能的不断完善,只进行提高系统数据利用率和延伸功能的软件开发。
2、对省局开发的业务系统,一般由省局统一组织进行系统功能的完善和拓展。
3、省以下单位业务系统的开发,主要是针对主体业务软件进行补充性与辅助性的开发,弥补现有主体业务软件存在的缺陷,扩充系统功能及提高数据的利用率。不允许对已有系统、已有功能、总局及省局已开发和将要开发的项目进行重复开发;不允许开发与主体业务软件相矛盾的项目;不允许开发大型业务应用系统。
(二)技术原则
提倡紧跟软件技术发展趋势,特别是紧跟总局和省局的软件主流技术进行项目开发。现阶段,尽量采用B/S模式,大型数据库统一采用Ora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