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当前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日期:2008-03-07 【选择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123456 >
 【 返回顶部 】 【 打印此页 】 【 关闭窗口 】    
推荐栏目

更多>>

[史海沉沟]
[税收趣话]
[税收文学]
[美术摄影]
[税收宣传]
[税收筹划]
[重要言论]
[行风建设]
[税务专题]
[税务研究]
[他山之石]
[纳税人风采]
[税务文苑]
[图片新闻]
[国税要闻]
图片新闻
全省国税系统党风...
省局局长刘勇等领...
全省国税系统处级...
省国税局局长刘勇...
湖北省委常委、常...
全省国税工作会议...
 

全文检索

更多
· 纳税服务年
· 短信说税
· 清风
· 第十六个全国税收宣传月
· 全省国税工作会议
· 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