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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日期:2008-03-07 【选择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女委员会是党政群机关、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妇女联合会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与妇女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妇女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

  第五条 贯彻、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委会会议精神,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

  第六条 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第七条 开展“巾帼建功”和“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第八条 宣传、表彰妇女先进典型,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推荐妇女人才,推动妇女参政。

  第九条 增进妇委会之间以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联谊,加强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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