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当前位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日期:2007-07-17 【选择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1234567 >
 【 返回顶部 】 【 打印此页 】 【 关闭窗口 】    
推荐栏目

更多>>

[史海沉沟]
[税收趣话]
[税收文学]
[美术摄影]
[税收宣传]
[税收筹划]
[重要言论]
[行风建设]
[税务专题]
[税务研究]
[他山之石]
[纳税人风采]
[税务文苑]
[图片新闻]
[国税要闻]
图片新闻
全省国税系统党风...
省局局长刘勇等领...
全省国税系统处级...
省国税局局长刘勇...
湖北省委常委、常...
全省国税工作会议...
 

全文检索

更多
· 纳税服务年
· 短信说税
· 清风
· 第十六个全国税收宣传月
· 全省国税工作会议
· 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