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7〕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4.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
5.填表说明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