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今年1月,总局邀请北京、浙江、安徽地税和湖北、山东、浙江国税等六家单位在杭州召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座谈会。主要内容就是在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为下一步贯彻实施许可法,修改、废止税务许可事项提供参考。总局自己清理了100项,加上湖北国税和北京地税清理的106项,共计200余项。但是,这些是不是都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事项?也就是说,到底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不是就是行政审批?税务管理当中存不存在行政许可?其实都有不同意见。比如,北京地税的说,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给他们答复,暂时只把减免税的批准认为是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象其他的税务登记的审核、税前扣除的审批,延期申报的核准、延期缴纳税的批准等等,都不是行政许可。当然,这只是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但是,有的法学教授更极端,认为税务管理中根本就不存在行政许可。如果真的象他所说,那我们也就没有多大学的必要了。所以,搞清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是我们学习行政许可法的时候碰到的第一个问题,也是最理论化和最复杂的一个问题。今天,我主要讲三个问题。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一般认为就是“行政审批”。前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时,就说,“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许可的含义,主要有三种理论。一种理论认为,行政许可是普遍禁止的解禁,普遍禁止的例外。该观点认为,应当许可的事项,在没有此种限制以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的行为,因为法律规定的结果,其自由受到限制,所以许可是对自由的恢复,即不作为义务的解除,并非权利的设定。第二种理论认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权利的赋予,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即认为行政许可是赋权行为,相对人本没有此项权利,只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才使其获得该项一般人不能享有的特权。第三种理论融合了上述两种观点,认为行政许可是解禁下赋权的统一。即认为行政许可在性质上具有“赋权”与“限权”双重性质,对于从许可中受益的相对人来讲,行政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但对于未经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相对人来讲则是一种限制和排斥权利的行为。如准予驾驶机动车,准予开办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说第三种理论最符合现在的实际,要破除那种行政许可是单纯赋权的观点。行政许可不是对老百姓的赋权,权利作为一种可能性是习惯形成的或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许可赋予的。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老百姓行使权利是否具备法定条件进行的一种判断和核实,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而言不是一种可以随意处置的权利,而是为老百姓实现权利提供服务、提倡保障的一种责任。比如减免税审批,不是说通过税务机关的许可纳税人才有减免税的权利,因为征管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的权利,税务机关的许可或审批只是对纳税人是否具备减免税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判断和核实,从而使其权利得以实现。也就是说,纳税人减免税的权利是在税务机关审批之前就有的,但纳税人在具体行使这一权利的时候要税务机关进行审批。这当中的关系不能颠倒。因此,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我们就不能凭自己的喜好想批就批,不想批就不批,而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必须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就不能批,批与不批都是职责所在,既是管理也是服务,关健是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