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当前位置:
气站组成联合体 合伙偷税受刑罚

日期:2008-03-24 作者:刘智利 来源:湖北国税网 【选择字号:
    成立液化气站联合体本是为做好生意,岂料气站老板竟依托该联合体实施偷税行为。日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依偷税罪对5名液化气站业主作出判决。其中4人获缓刑,被处罚金,1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20009月,崇阳县液化气行业9家气站业主认为,本县气站太多,市场供大于求。为避免各气站相互压价造成亏损,9家气站决定成立崇阳县液化气站联合体,订立城区气站集约经营合同,由黄某全面负责,胡某任会计,其他各气站业主均参加联合体的管理。联合体为确定红利分配,建立了统一的账簿,并统一购进液化气和价格销售,各气站按约定的比例分红。
  200410月前,各气站税收自行缴纳;200410月以后,各气站税收由联合体统一缴纳。
  在税收缴纳过程中,各气站经营主均对税收管理员称未设立账目,税务机关对各气站税收实行定期定额管理。2004年,联合体各气站业主一致商量,为规避税务机关检查和便于偷逃税款,将2004年上半年以前的账簿、会计凭证全部烧毁。20049~200612月联合体的账簿由胡某转移隐匿。200711,上述账簿被警方查获。
  200711,警方在黄某家获取了联合体20049~200612月的账簿。2007127,崇阳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获取的联合体的账簿,按其销售总额核定各个气站偷逃增值税数额:
  20041~9月,宏伟气站偷逃增值税1.4万余元;200410~20069月,宏伟气站偷逃增值税14.3万余元,偷税额占应纳税额94%,偷逃税款由5人按照分红比例将其瓜分。
  200410~200612月,联合体承租阳光液化气站,该站偷逃增值税58.7万余元。后按分红比例分摊。
  黄某在2004~2006年承包白泉气站、南门气站期间,偷逃增值税36.6万余元。胡某、陈某、徐某、夏某偷逃增值税分别在2万元到6万元。崇阳县地税局根据联合体账簿核算并认定,黄某等5人在2004年至2005年间偷逃个人所得税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宣判:黄某获刑3年,缓刑4年,被处罚金35万元;胡某获刑3年,缓刑3年,被处罚金12万元;陈某获刑3年,缓刑3年,被处罚金18万元;夏某获刑2年,缓刑2年,被处罚金12万元。徐某被免予刑事处罚。
 【 返回顶部 】 【 打印此页 】 【 关闭窗口 】    
推荐栏目
[政策解读]
[国税要闻]
[图片新闻]
[税务文苑]
[纳税人风采]
[他山之石]
[税务研究]
[税务专题]
[行风建设]
[重要言论]
[税收筹划]
[税收宣传]
[美术摄影]
[税收文学]
[税收趣话]
[史海沉沟]
图片新闻
武汉城市圈“两型...
全国部分省、市增...
国家税务总局纪检...
省国税局举行全省...
湖北国税举办&q...
全省国税系统征管...
 

全文检索

更多>>
· 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
· 纳税服务年
· 短信说税
· 清风
· 全省国税工作会议
· 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