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液化气站联合体本是为做好生意,岂料气站老板竟依托该联合体实施偷税行为。日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依偷税罪对5名液化气站业主作出判决。其中4人获缓刑,被处罚金,1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2000年9月,崇阳县液化气行业9家气站业主认为,本县气站太多,市场供大于求。为避免各气站相互压价造成亏损,9家气站决定成立崇阳县液化气站联合体,订立城区气站集约经营合同,由黄某全面负责,胡某任会计,其他各气站业主均参加联合体的管理。联合体为确定红利分配,建立了统一的账簿,并统一购进液化气和价格销售,各气站按约定的比例分红。 2004年10月前,各气站税收自行缴纳;2004年10月以后,各气站税收由联合体统一缴纳。 在税收缴纳过程中,各气站经营主均对税收管理员称未设立账目,税务机关对各气站税收实行定期定额管理。2004年,联合体各气站业主一致商量,为规避税务机关检查和便于偷逃税款,将2004年上半年以前的账簿、会计凭证全部烧毁。2004年9月~2006年12月联合体的账簿由胡某转移隐匿。2007年1月1日,上述账簿被警方查获。 2007年1月1日,警方在黄某家获取了联合体2004年9月~2006年12月的账簿。2007年1月27日,崇阳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获取的联合体的账簿,按其销售总额核定各个气站偷逃增值税数额: 2004年1月~9月,宏伟气站偷逃增值税1.4万余元;2004年10月~2006年9月,宏伟气站偷逃增值税14.3万余元,偷税额占应纳税额94%,偷逃税款由5人按照分红比例将其瓜分。 2004年10月~2006年12月,联合体承租阳光液化气站,该站偷逃增值税58.7万余元。后按分红比例分摊。 黄某在2004年~2006年承包白泉气站、南门气站期间,偷逃增值税36.6万余元。胡某、陈某、徐某、夏某偷逃增值税分别在2万元到6万元。崇阳县地税局根据联合体账簿核算并认定,黄某等5人在2004年至2005年间偷逃个人所得税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宣判:黄某获刑3年,缓刑4年,被处罚金35万元;胡某获刑3年,缓刑3年,被处罚金12万元;陈某获刑3年,缓刑3年,被处罚金18万元;夏某获刑2年,缓刑2年,被处罚金12万元。徐某被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