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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崛起的税收政策取向

日期:2008-03-21 来源:政策法规处 【选择字号:
    在2004年12月初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部崛起”进入中央决策层的视野,首次出现在2005年经济工作的六项任务当中。2005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抓紧研究制定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规划和措施,国家要从政策、资金、重大建设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这就意味着中央政府即将启动适当的宏观调控手段,以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将为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
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必将在中部崛起战略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曾表示,2005年将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积极支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认真研究支持中部崛起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下,我就中部崛起的税收政策取舍,谈谈几点个人意见:

一、必须在区域税收政策比较中把握中部地区税收政策取舍

  中部地区涉及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6省,在税收政策上,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中部地区适用的税收政策。以湖北为例,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属于国家制定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通用型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税收优惠政策、沿江开放城市和内陆开放城市税收优惠政策、中西部及贫困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此外,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
从税收政策的方法上来看,东部沿海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灵活降税为主,一个生产加工区,可以冠以各种不同的名称享受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主要以降低所得税为主,最具代表性的是按15%的较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企业实行所得税“两减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等;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以降低税负为主,主要是通过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行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降低企业流转税负。同时,通过实行快速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等降低企业所得税负。再从税收政策导向上看,东部沿海约10个省、市、自治区,西部开发的12个省、市、自治区以及新疆建设兵团,振兴老工业基地的东北3省都享受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很明显,就剩下中部6省没有优惠税收政策了,政策上的“塌陷”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经济发展上的“塌陷”。
从中部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执行情况看,与其他地区比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一是涉及面过窄。以湖北为例,仅限于武汉、襄樊等经济开发区和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能够享受有关减免税政策,比照执行西部大开发优惠税收政策的也只有恩施州一个地区,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的受益的是重庆,三峡大坝所在地的宜昌市并没有得到什么税收实惠。二是优惠层次低。按现行对中西部及贫困地区普遍执行的优惠税收政策,仅仅限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认定的贫困地区,就湖北而言,也只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国家认定的38个贫困县。而且减免的税种也局限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事实上,贫困地区企业一般生产些初级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产品附加值很低,减免所得税大多是“墙上饼、水中月”,好看不中用。贫困地区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数额更少,2003年湖北省仅有5.2亿元,落实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数额就更小了。三是没有体现中部地区产业、资源以及经济特色。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之一,农副产品及林特资源十分丰富,种、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经济发展潜力很大。特别是以农林水特、养殖产品深加工、精加工更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且中部地区具有独特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如何从政策上支持和促进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没有与之相应的完备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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