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国家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制定了许多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和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免征增值税(从2001年1月1日起改为即征即退)。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水泥行业生产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就湖北而言,全省 2003年共有119 户水泥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退税额15402.88 万元,占应纳增值税的33%;2004元月到9月,全省有127户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退税额 13816.83 万元,占应纳增值税的35 %。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政策,由于水泥行业的整体情况和水平、不同企业的差异、政策本身的先天不足,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大偏差,不仅造成大量税款非正常损失,也不利于整个水泥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按照政策法规司的安排,我们对湖北省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湖北省水泥行业的经济税源情况
(一)水泥行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水泥行业是湖北省的基础工业之一,为湖北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03年,全省共有水泥生产企业147 户,水泥总产量 2431.39 万吨,实现总产值577235.56万元,其中新型干法窑水泥632 .16万吨,占总产量26%;湿法窑水泥420.18 万吨,占总产量17.28%;立窑水泥1379.05 万吨,占总产量56.72%。2004年,全省共有水泥生产企业155 户,元至9月份水泥总产量 2219.41 万吨,实现总产值521494.24万元,其中新型干法窑水泥599 .24万吨,占总产量27%;湿法窑水泥392.17 万吨,占总产量17.67%;立窑水泥1228万吨,占总产量55.33%。
(二)水泥行业实现的增值税
2003年,全省水泥行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76239.43 万元,增值税46675.4万元,平均税负率为8.1 %;2004年元月至9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12683.71 万元,增值税39476.65万元,平均税负率为7.7 %。
目前我国一般工业制造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在3%到6%之间,而水泥行业的税负率相对较高,主要原因有以下二点:一是水泥行业外购物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偏低,只有50%到60%,而一般工业制造业达70%到80%;二是一部分水泥企业享受了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应纳税金由国家负担,因此有的企业不取得或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进项抵扣税额相应减少,导致税负相应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