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税收司法程序之间相互衔接缺乏法律的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产生诸多疑难问题,给税收行政执法与税收司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不利于保护法律的权威和纳税人的权益。本文力图全面归纳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具体分析问题存在的症结,借鉴国际上处理行政、司法程序衔接的规定及做法,研究提出在我国税收活动中切实可行的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方式、机制与制度。
[关键词]行政程序 司法程序 程序衔接 司法保障
税收行政执法程序是征税机关行使征税权即所谓征税行为时的程序, 税收司法程序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律、法规规定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和税务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程序。由于税收活动具有极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必须强调税收征纳严格遵循法定主义要求。“但是行政程序中的决定者为了实现既定的目的,在政策运用方面又具有极大的能动性,为了防止由此而引起的沉重的政治代价,行政机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必须强化,但更重要的是加强司法权以求制衡。” 如对征税机关的征税行为的运行程序和所作出的征税决定是否违法,纳税人可以诉请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做出判决。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税收司法程序在制度上的这种前后衔接关系,使法律程序得以对征税权力的行使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和制衡,从而保证税收活动的公正和效果。但是当前我国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税务司法程序之间相互衔接并无法律的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产生诸多疑难问题,给税收行政执法与税务司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不利于保护法律的权威和纳税人的权益,亟需加以研究解决。
一、 程序衔接问题的表现形式
根据功能和阶段的不同,我们可以将税收行政执法程序分为税收管理程序、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执行程序、税收检查程序、税收处罚程序和税收复议程序等。 从实践操作来看,不同的税收程序存在不同的与税务司法程序衔接的问题。我们将以程序的不同来分类讨论。
(一) 税收管理程序
税收管理程序是规范征税机关税收征纳活动的行为和措施的基础程序,为税收征收程序和税收执行程序提供条件和准备,在税收程序中具有基础性程序制度的地位。与司法程序衔接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税务登记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可以处罚的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此处强调了期限,但对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如个人身份信息等)未明确法律责任。那么即可以认为赋予了税务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进入司法程序后,对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就难以作出正确的裁定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