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各级国税部门开展税收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我省国税科研工作水平和税收科研成果质量,发挥税收理论对税收实践的指导作用,推动我省国税事业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科研是税收理论的前沿阵地,税收科研工作是国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科研成果是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科研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理论及新时期治税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税收发展规划目标,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坚持科研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的基本要求,加强税收科研网络建设和科研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税收科研成果质量和税收期刊质量,增强精品意识和成果转化意识,全面发挥税收科研对国税工作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科研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二)注重应用性的原则;(三)专业调研和群众调研相结合的原则;(四)开拓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科研工作的组织与职责、科研网络与队伍建设、科研课题的计划与实施、科研成果的评审与奖励、科研工作的标准与考核等几个方面。
第二章 科研工作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省局科研所)为省局管理全省国税科研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七条 省局科研所的职责是:负责税收理论、税收政策、税收工作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税收理论及内部研究性资料的采编整理工作;负责税务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湖北国税期刊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八条 各市、州、县国税部门的税收科研工作,由本级科研部门或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三章 科研网络与队伍建设
第九条 国税科研网络是税收科研力量的重要载体,是加速科研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全省国税科研工作,应充分发挥科研专业队伍、国税研究团体和税务期刊通讯编辑三者之间的优势互补作用,并要重视和激发广大国税人员投身科研调研工作的热情,大力发掘优秀人才,广泛吸引社会力量,逐步形成以省局科研所为龙头,市州县局办公室为骨干,国税干部参与,社会力量补充,上下互动、纵横交融的科研网络体系。
第十条 各市、州、县国税部门,应按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设置调研岗位。各级国税部门要注意培养人才,加强与社会有关部门的联系与交流,以加速本级科研网络建设。
第十一条 税收科研人员应热爱税收事业和课题调研工作,具备必要的财税理论基础知识和税收工作实践经验,具有创新意识和分析、研究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培训学习是增强科研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国税部门要根据国税工作发展的需要,采取积极措施,合理调拨人力、财力、物力,有计划地组织科研人员,采用短期培训、以会代训、专家讲座、学术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 学习培训应紧紧围绕国税科研工作的重心,结合税收实践,系统讲授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经济理论、法学理论,同时兼顾课题调研方法和写作技巧。要强调科研人员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努力提高科研调研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