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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转让定价调整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 |
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被税务机关进行税收调整的,按规定对其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实施税收跟踪监管。 |
1. 3至6月底省局和各地方分别制定和建立转让定价调整结案企业跟踪管理制度和办法。
2. 7至10月底各地对属于跟踪管理期的转让定价调整结案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具体措施为:关注并分析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异动情况和企业纳税申报额的变化等,通过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分析,对经营成果进行评估;同时,省局选择1至2户重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
3. 11月底前,根据前期分析评估、调查审计的情况,按规定应进行账务处理或税收调整的,按程序进行相应处理,并报备省局。
4. 12月底前,在转让定价调整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运行成效显著的地方,召开一次全省跟踪管理经验推广现场会,总结和交流跟踪管理机制运行中的问题和情况,宣传和推广跟踪管理机制运行的成果和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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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机制 |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来中国从事文化体育演出的外国团体的税收管理等 |
1、2—5月份,清理政策,对涉及非居民企业的历年税收政策进行搜集整理。
2、3—6月份,调查摸底,组织开展全省非居民企业税收情况的调查摸底。
3、7—9月份,制定办法,根据调查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健全管理机制,在全省贯彻执行。
4、10—12月份,总结验收,对管理机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完善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