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增值税征税范围规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另外一些特殊项目,例如货物期货、银行销售金 银、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拔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也应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的设定 我国增值税设置两档税率,一档为基本税率17%,一档为低税率13%,此外还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6%或4%的征收率征税。自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为4%。 (4)增值税的起征点 对于从事销售货物的个体工商户,坐落在各市、州政府所在地的市区内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坐落在县城(含县级市,下同)及所属乡镇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 对于从事销售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 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5)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均为一般纳税人。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除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外,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6)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有哪些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有哪些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包括:l、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憎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末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 有关事项的;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5、用于集体福 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8、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或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9、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 (8)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现无抵扣时限 (9)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按照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一般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