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三、企业所得税 | | 日期:2008-03-12 来源:湖北国税网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 | | (1)纳税人与税率 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为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 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从2000年1月1日起,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该按《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同时,为了照顾众多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小型企业实行两档低税率, 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如果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税所得进行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来确定适用税率。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及纳税方法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所称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行经济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 邮电、通讯企业,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交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规定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者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第一、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扣除。 第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第四、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 第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扣除。 第六、非公益、救济性和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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