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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申报的要求

日期:2008-03-12 来源:湖北国税网 【选择字号: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到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购领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按照表式内容全面、如实填写,并按规定加盖印章。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和证件: 1.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 3. 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 4. 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表; 5. 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联营企业利润转移单; 6. 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7.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8.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9. 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报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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