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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专题

日期:2004-12-21 【选择字号: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在2002年9月30日(含30日)之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新办的商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协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2、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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