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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反避税措施

日期:2008-02-19 【选择字号:

  英国的反避税立法内容主要体现在1970年税收法令中。该法令有两个重要的法规条文:一是针对个人避税活动的第478条款;一是针对公司避税活动的第482条款。

  (一)对个人避税活动的制约

  因为英国的税收是根据居住地来决定的,为了防止通过收入的转移而避税,英国在1970年法令中规定:凡是对英国境外人或实体(包括公司或信托)的所得拥有"享有权"(power to enjoy) 的英国居民,应在英国就享有的国外所得纳税。在计算所得税和附加税时,这类所得被作为英国居民的所得来对待。

  所谓"享有权"按规定必须来自资产的转让,它是指下列情况:

  1.为确保个人收益,在某一时刻不论是否以所得的形式取得,但事实上由某人支配的所得;

  2.能起到增加个人持有资产的价值或使个人受益的作用的所得,包括实际收到的或应计入个人的所得;

  3.在任何时候,个人收到或被授权收到的产生于所得或货币的任何收益;

  4.个人可行使一种或多种权力而无须它人同意就有资格从中受益的所得;

  5.个人可以用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所得。第478条款的上述规定,使得一个英国居民在许多情况下,要就其在另一种管辖权下享有的所得纳税,而这笔所得并不一定已实际汇回英国。第478条款特别适用于个人,虽然时而会涉及公司,但并不是针对公司而设立的,它一般不适用于为在国外从事一项实际贸易而建立的真正贸易公司的所得,也不适用于国外合作企业的所得等。

  (二)对公司避税活动的制约

  在英国,一家英国公司若得不到财政部的批准,是不能迁移出境的。这是1970年税收法令第482条款的规定。该条款具有两个显著特征:就税收而言,它具有独一无二的惩罚性质;它的结构更象一项外汇管制制度而不象一条特别的税收法令。其主要内容概括为:

  1.移居出境。根据英国的法律,公司住所是由公司实施控制和管理的地点决定的。所以一个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在税收上可能是个非居民;而一个在外国注册的公司则可能成为英国的居民,为防止企业特别是在国外从事贸易的英国公司利用居所来转移避税,第482条规定,一个公司若要迁移到国外去经营,必须获得财政部的同意。

  2.营业的转让。禁止将贸易或经营、部分贸易或经营,由具有居民身份的法人团体转让给非居民。这就防止了一个拥有外国分支机构的英国公司将其外国分支机构组建成为独立的当地居民子公司进行避税。

  3.股份的产生。由一个英国居民公司引起或允许一个受其控制的非居民子公司发行股票或债券。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组建避税地公司。但发行的股票不是可赎优先股,也不是为了非居民子公司的利益,凡发行股票不会造成英国母公司丧失控制权的,财政部对这在英国的公司作出的发行安排一般给予同意。

  4.股份的出售。英国居民公司向任何人转让公司拥有的股票和债券,以及引起或允许转让它在受其控制的非居民公司中拥有的或有利益所在的股票和债券时,须经财政部同意。这能防止意在将子公司转移到公司控制范围之外进行避税的各种人为交易。作为第482条款的附加规定,第485条规定英国当局有权对相互联系的英国居民与非居民实体之间的交易按独立核算的价格征税。这一条款所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财产的购买与出售,而且包括出借和租用执照或所有的商品设施业务。 此外,英国还就国外经营的税收优惠,采用两种方式进行限制。一是对实际建立的避税地关联公司给予限制。对此,1988年的财政法案作了新规定,即在公司停止作为英国居民的情况下,对其在英国的资产视同处理和重新购置交纳资本利得税和财产税;二是英国居民必须就其在外国的未分配所得和收益以及应计入外国信托公司的所得和收益在英国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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