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强国,其资本输出名列世界前茅,跨国公司遍及全球。巨大的海外经济利益使美国格外关心国际偷税和国际避税的问题。为此,美国作出了巨大的努力。
早在1921年的国内收入法中,美国就授权税务当局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在一个有联属关系的企业集团内部重新确定收入额、扣除额和抵免额。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关于"个人控股公司"条款;1937年通过关于"外国人控股公司"条款,这是针对纳税人利用这两类形式进行避税的特殊条款。1962年,美国颁布《1962年收入法令》,以对"个人控股公司"(Personal holding Company)和"外国人控股公司"(Foreign Penonal holding Company)通过虚构公司逃避未分配利润应纳税收的避税活动予以控制。1962年通过的《国内收入法典》下分部则对受控外国公司的有关课税问题作出了规定。1970年通过的《税收改革法令》针对纳税人利用外国信托等其它避税和偷漏税活动,制定了相应的条款,该法令取消了以前给予外国信托的各种优惠,如收入分割、延缓课税、积累免税及资本利得减免税。197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银行保密法案》,规定对美国纳税人利用外国银行帐户逃税给予严厉惩罚,处以最高为50万美元罚款或5年监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