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放竞争的西方世界,伴随着大量的资本输出输入,跨国投资者的国际避税活动十分频繁和活跃,利用避税港避税、转让定价避税、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及资本弱化避税是跨国投资者谋求税收利益的主要避税形式。为保护税源、维护各自的国家权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从60年代开始,对国际避税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讨,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系列的反避税税制,如避税港对策税制、转让定价税制、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及资本弱化税制等,这些反避税税制的贯彻执行有效地打击了跨国投资者的国际避税活动,同时也为其他国家反避税工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避税港对策税制
避税港通常是指实行低税或无税的国家或地区。许多西方国家的居民公司往往利用居住国的延期纳税规定(即对国外子公司取得的利润等收入,在没以股息等形式汇回母公司之前,对母公司不就其国外子公司的利润征税的规定),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外国子公司,将其实现的利润既不分配也不汇回,以此为基地累积利润,达到摆脱母公司所在居住国税法控制的目的。有鉴于此,1962年美国率先制定、颁布了避税港对策税制——《国内收入法典》F分部立法,规定凡是受控外国公司利润, 不论是否以股息分配形式汇回美国母公司,都应计入美国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