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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税部门在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日期:2008-02-18 作者:刘启明 来源:湖北国税网 【选择字号:
武昌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刘启明
    一、当前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在税收法律地位上不明确。尽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省局都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对纳税评估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直接赋予纳税评估以法律地位,使得纳税评估的整个过程始终处于法律边缘,其相应职责、手段、方法等也都徘徊于管理与稽查之间,具体操作很难有一个准确尺度进行衡量。《税收征管法》规定申报不实属偷税行为,但纳税评估补税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对纳税人自行查补申报税款,纳税评估可以不予处罚,处理结果缺少法律依据,刚性不足。
    (二)纳税评估指标在标准上不一致。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依据的是行业内平均值,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一般情况下,这种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都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也就是说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即被认为申报情况真实。而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似程度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另外,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的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并且各税种所制定的标准也不一致,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这种局限性,已制约了当前纳税评估工作的效果和展开方向。
    (三)纳税评估人员在素质上不平衡。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集和掌握,要求评估人员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财务会计等综合知识,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这就对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目前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善于从掌握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问题,使得很多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停留在看看表、翻翻账、对对数的浅层次上,纳税评估的中期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四)评估、征收、稽查在衔接上不畅通。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与征收、稽查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起到促进作用;其次,纳税评估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充分发挥“重点打击”作用。目前,评估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因工作衔接、资料传递等程序没有明确的制度加以约束,评估与征收、稽查三者间还没有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
    (五)纳税评估信息在来源上不充足。资料信息直接影响着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从武昌区国税局运行情况来分析:对内,由于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信息数据不能统一共享,信息有时分块割据,传递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信息不对称,造成评估资源浪费;对外,与地税、银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之间,没有联网,信息渠道不畅,许多必要的资料不能及时收集,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库”。再者,有些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连续,因担心增加纳税人负担,又不能经常地开展案头审核,因此影响了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在系统内虽然进行了综合征管软件、出口退税、防伪税控三大系统整合,但可作为评估利用的信息少,计算机在纳税评估工作中仍只起到打字机的作用。
    (六)纳税评估在监督机制上不到位。由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时间不太长,因此对纳税评估尚未建立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即使有也是粗线条的、原则性的,很难把握和操作,致使以评代查、评而不查、重复评估、评估发现偷税问题让企业自行纠正或帮助企业隐瞒的现象仍然存在,对其如何监督,规范其运作尚无完善的办法,导致一些企业埋怨税务机关“多头”检查,而在另一些企业中出现“笑迎评估,背对稽查”的现象。
    (七)纳税评估资料在管理上不规范。由于当前的纳税评估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仍停留在手工和纸质阶段,所以纳税评估资料的管理没有制定统一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制度,有些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完成后,没有将评估纸质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随意放置,资料管理不规范。
    (八)纳税评估在机构与职责上不明晰。一是武汉市流转税管理部门从2002年开始对增值税开展纳税评估,2006年所得税管理部门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征收管理部门也即将对个体工商户开展纳税评估,形成了各自为政、多头评估的局面,无形中增加了基层税务所的工作量。二是在具体评估实施中,职能管理部门在宏观上缺乏对纳税评估的具体指导,各税务所对评估对象的指标、要求也没有主动分析、研究,造成了职责相互交叉且不够明确等混乱现象。
二、强化纳税评估的几点建议
    (一)确立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和地位。一是建议将纳税评估写入《税收征管法》,将纳税评估以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完善评估内容,规范评估程序,明确评估时限,统一评估文书,让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纳税评估的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二是统一各地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制定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条例,将纳税评估的重点放在评估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上,消除纯粹的向评估要税收超进度的理念,使纳税评估真正成为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利器。
(二)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应当综合反应纳税人缴纳所有税种的整体情况,尽量贴近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实际,避免不同税种之间“各自为战”。主要应包括税负率、税负变化差异、税负变化幅度、销售变动率,销售额增长幅度与应纳税额增长幅度对比、零(负)申报次数、认证不符次数、销售毛利率、成本毛利率、往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对比、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
在设置指标体系后,应当合理确定峰值和警戒值,及同一指标的区间上下限数值。以税负率为例,由于同行业纳税人的规模、经营能力存在差别,其税负率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应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分大、中、小三种规模,选取不同数量的纳税人的资料,利用统计方法计算税负率情况,根据时间的推移逐步修正,使税负率的确定建立在科学、稳定的基础上,为选取评估、检查对象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强化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在实际工作中,首先应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评估工作;其次,坚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使评估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多学习、勤实践,精通业务知识,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精通财务核算方法;第三,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学习,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素质,培养出一批能够胜任评估工作的“专家”。
    (四)建立一种机制,理顺与征收、稽查的关系。建立一种机制,明确征收、评估、稽查三个环节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责任单位,纳入征管流程,并以严格的督查考核加以落实。具体为:一是要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及时将纳税申报、发票稽核、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传递到评估岗位;二是要做好评估结论,相关环节要配合落实并将结果及时向评估岗位反馈;三是对在评估中发现的涉嫌重大偷税案件及时移交稽查环节处理,支持稽查打击职能的高效发挥。
    (五)依靠科技手段,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质量。一是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提供机制。税务机关通过法规、规章等法律形式,制定被评估方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以确保评估信息的准确全面。二是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集中人力、物力、技术,改变信息处理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三是引入国际上先进的数据仓库技术,构建税务数据仓库。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纳税人分散于CTAIS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系统、外贸进出口退税系统、生产企业免抵退系统和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局、商业银行等内部、外部系统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共享、抽取和多角度的对比分析,实现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各类涉税信息的全面掌握。
    (六)建立评估监督机制。一是健全纳税评估的反馈机制。对评估的有关结论应当以详实的说明书形式告知纳税人,真正实现“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宗旨。评估结论不能过于简单,否则纳税人无法据此“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二是健全纳税评估移送机制。对有偷税嫌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拒绝约谈、虽约谈交待问题但不及时进行改正、以前纳税评估时被发现并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以及少缴税额达应纳税额一定比例或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及时移送稽查,不得以评代查。三是建立纳税评估考核奖惩制度,强化日常检查,加强对纳税评估业绩的考核,促进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运作,同时与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融为一体,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制,充分有效发挥纳税评估的效能。
    (七)建立纳税评估资料的整理归档及数据统计分析制度。纳税评估资料同税务稽查资料一样,是税收征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税务管理部门应建立规范的评估资料整理、装订和归档制度,纳税评估结束后,应将评估资料装订成册,存放于纳税人征管资料中。同时各税源管理部门还应根据纳税评估资料登记评估台账,由专人负责逐户记载评估对象的评估信息,跟踪每一个评估对象的评估进展情况,并按要求向政策业务部门上报《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和工作总结。对于转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反馈结果,各税务所应及时将其与该纳税人《纳税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疑点进行对比分析,寻找评估疏漏点,以逐步提高纳税评估的工作质效。
    (八)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明确各自的评估职责。针对当前多头评估、重复评估的问题,建议市局将流转税部门、所得税部门及征管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合并,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纳税评估机构,配备业务精湛的人员,确保纳税评估长期、有效、正常地开展。专业纳税评估机构的设置,也可以明确评估管理部门、税务所各自职责,有利于提高纳税评估的工作效率和评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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