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国税注字[2001]7号《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变更程序的通知》精神,现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变更程序,作如下通知: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注销由总局管理中心批准。 (一)税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注销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管理中心)报送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要求注销的申请报告,省级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总局管理中心; (二)因税务师事务所违规而由省级管理中心提出注销的,由省级管理中心向总局管理中心报送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注销的申请报告; (三)总局管理中心对予以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向省级管理中心下达批复文件。省级管理中心向税务师事务所转发批复文件。 二、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名称由总局管理中心批复。 (一)二个或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合并时,要对原税务师事务所的资产进行清算,并向省级管理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1.合并申请报告; 2.合并方案; 3.原税务师事务所资产清算材料; 4.合并后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登记表(见附件一、二、三) 5.合并后出资协议及公证书; 6.拟任所长(法人)登记表(见附件四)。 (二)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时,要向省级管理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1.变更名称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批准的变更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名称经省级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总局管理中心批复。 三、税务师事务所改变性质由总局管理中心批准。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改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改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由税务师事务所向省级管理中心报送税务师事务改变性质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经省级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总局管理中心批准。 税务师事务所改变性质要向省级管理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1.税务师事务所改变性质的申请报告; 2.股东会或合伙人会决议书; 3.出资证明及验资证明; 4.工商部门批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税务师事务所更换的法人代表,由省级管理中心批准,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 税务师事务所拟更换的法人代表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资格,并要向省级管理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法人代表申请报告; 2.股东会或合伙人会决议书; 3.更换法人代表后的出资协议及公证书; 4.拟任所长(法人)登记表。其所长(法人)是税务师事务所新增人员,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离退休、辞职批件、证书及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经审核后,由省级管理中心下达批复文件 五、税务师事务所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地址、电话号码等发生变动,要及时报省级管理中心备案。 税务师事务所变动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要向省级管理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1.股东会或合伙人会决议书; 2.新增或减少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后的出资协议及公证书,出资证明; 3.新增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登记表、注册税务师登记表(见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离退休、辞职批件、证书及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