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当前位置:
三、帐簿保管

日期:2007-12-19 【选择字号:

(一)会计人员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各种帐簿、凭证和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归档保管。

(二)纳税人的帐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保存十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 返回顶部 】 【 打印此页 】 【 关闭窗口 】    
推荐栏目

更多>>

[史海沉沟]
[税收趣话]
[税收文学]
[美术摄影]
[税收宣传]
[税收筹划]
[重要言论]
[行风建设]
[税务专题]
[税务研究]
[他山之石]
[纳税人风采]
[税务文苑]
[图片新闻]
[国税要闻]
图片新闻
全省国税系统党风...
省局局长刘勇等领...
全省国税系统处级...
省国税局局长刘勇...
湖北省委常委、常...
全省国税工作会议...
 

全文检索

更多
· 纳税服务年
· 短信说税
· 清风
· 第十六个全国税收宣传月
· 全省国税工作会议
· 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